住改非补偿标准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房改的非补偿标准。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db:文章简介]“房改非房”,即原来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为居住用房。然而,由于地理环境的优越性,如位于商业区,临街,房屋所有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将房屋改为商业用途。在房屋征收的情况下,商品房和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差别较大。此外,我国法律对“房改非”的补偿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房改非”的补偿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难题。
1.「居住地改为非居住地」合法吗?
经常会有一些咨询者问:征收方声称“居住改非居住”类型的房屋是违法的,不可能获得基于经营性房屋的补偿,这是真的吗?
其实“迁户口”是合法的。人们有权决定和控制财产,以充分发挥其效力。在私法领域,“法律可以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该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在“住房改为非住房”时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这种商事行为也可以从法律层面认定为合法行为。
二。“房改非”拆迁补偿如何确定?
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和纳税时间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单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来确定补偿标准,而应综合衡量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场所与房屋地址是否一致,是否有纳税证明证明房屋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时间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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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指导性规定外,对“房改非”的补偿没有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制定了“房改非”的补偿政策。
3.「房改非房」常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一)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平均补偿单价。
有的地方拆迁补偿文件规定,对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的,按照拆迁过程中同类房屋的住宅和非住宅评估金额的平均值确定补偿金额。
(二)根据住宅房屋的补偿价值和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单价差额。
有的地方拆迁补偿文件规定,对于经营性用房,首先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确定补偿基准,在此基础上,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与商品房评估价格的差额的一定比例增加补偿。
(三)按非住宅房屋单价的一定比例补偿。
一些地方拆迁补偿文件规定,按照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偿标准,比如一楼按照商品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二楼逐步递减。
(四)非住宅房屋按补偿单价全额补偿,但应扣除土地出让金。
有的地方拆迁补偿文件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前,房屋已经“改为非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和商品房的评估单价确定房屋的补偿价值。但住宅变更为商品房的土地出让金要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有些情况下,居住地变更的期限比较长,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也相差很大。实践中对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应如何确定应扣除的差额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政府价格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定价。逾期交付标的物,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计算;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根据前述规定,应结合本案中经营者与当地登记机关之间的过错分配具体确定。如果能够证明主管部门对房屋用途变更是知情的,并且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一般应当按照“由居住变更为非居住”当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确定。
(五)完全按照住宅标准补偿。
有的地方规定“住房变非住房”的房屋价值,按照原登记用途即住房进行补偿,但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另行给予补偿。在住宅与非住宅市场单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这种补偿方式对被拆迁人并不是很有利,也很难弥补前述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
总结:
“房改非”拆迁补偿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具体操作办法主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然而,“公平补偿”原则应该是处理这一难题的关键。如果被拆迁人经营多年,拆迁后仍坚持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进行平衡,而不顾商品房价值的差异,从而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宜依法提起救济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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