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移交协议书范本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还不知道绿化工程交接的示范协议。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送你一个例子: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件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2004年2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园林绿化工程签订如下:
1。项目概况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位置:
1.3项目内容:
1.4项目批准文号:[第二条合同范围
2.1合同范围:
2.2项目总面积:
2 .合同文件和图纸
第三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br
第四条适用的法律、标准
4.2适用标准和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包括补充条款。
4.4如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和规范有冲突,以法律、标准和规范为准。
第五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份数:
5.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方。
5.3雇主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6.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权限:
第七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7.1业主驻工地代表姓名:
权限:
7.2承包商驻工地代表姓名:
权限:
以及
第八条发包人的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具体要求:
(2)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电信等管网线路。
(3)打开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通道的时间和要求:
(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资料的时间:
(5)业主要求的文件和批文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设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施工场地周围的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的工作:[/br/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计划和报表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4)需要承包人办理的施工现场交通卫生和施工噪声管理相关手续: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负责已完成但未交付给发包人的工程保护工作;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
(6)做好施工现场周边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
(8)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
第十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书面确认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用人单位逾期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对进度的要求:
11.4承包人必须按确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承包商无权为改进措施提出额外的合同价格。
第十二条发生延期开工的情况: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的情况: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和施工条件;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
(3)雇主未能提供所需的指示、批准等。按照合同约定,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
(4)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
(6)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相应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8)其他可以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延误的内容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和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延期请求已被确认。
第十五条工期提前
15.1如果工期需要提前, 双方约定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工程的时间:
(2)承包人为赶工应采取的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费用和支出:[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发包人鉴定
第17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
17.2在工程满足遮盖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分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进行验收或要求书面延期,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限期修改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影响工期。此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六。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随时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9.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和处理。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20.2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21.1合同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21.2发生设计变更或协商时,合同价格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如果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承包人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将被视为已确认,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核实工程量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发包人将不确认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返工的工程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作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
(工程进度和地点)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
人民币
。
23.4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应结算手续后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的工程款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结算总价的%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已履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清单(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验收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时, 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以下责任: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和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和设备的约定: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原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书和方法:
九。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设计变更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原设计,承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根据通知进行变更。如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其他变更
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变更,双方应协商确认。
第二十八条变更价格的确定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订变更协议后5天内提交变更数量和价格的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信息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确认变更信息报告的,视为批准变更报告。
十、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是指本工程竣工验收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需要完成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时,双方应签订工程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第三十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完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图。
30.3发包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署结算资料报告。
30.4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XI。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质量保修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第三十二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二级维护标准。
32.4如在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进行更换。
第三十三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维修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br]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竣工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
35.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未达到质量要求的, 违约责任: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三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人及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约定不可减少的38.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式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坏、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
(2)发包人和承包人单位应对人员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的损坏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相应的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如下:
(1)发包人以下列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2)承包人以下列方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3)双方约定。
第四十条合同的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如果发包人超过30天仍未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0.3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再分包给他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包括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或延误)。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终止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的工程和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按发包人的要求从施工现场撤出自己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必要的条件,支付上述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所订购的材料和设备由订货方退货或取消,因退货或取消订货合同而产生的不可退还的货款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此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40.6合同终止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41.1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br/]41.2本合同将在双方完成双方同意的工作后终止。
第四十二条合同编号
42.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一式几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补充条款
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进行规定、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Tel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清单
编号苗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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