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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番禺区市民的一封信

时间:08-01    来源:写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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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市民

近期,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不少士多店、商场以及“港货”店有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甚至部分企业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对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有着极大的隐患。

在此,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一、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请消费者到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店,或者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并索取票据。

二、部分市民误认为,“港货”店销售的进口药品应该是从港、澳地区进口的,应该有质量保证,通过检查发现,这些“港货”药品无合法的购进渠道、来源不明确,难以判别真假,使用这些药品将对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故意销售假药,属刑事罪行,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对所购买的的药品有质量怀疑的,或者发现有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销售假劣药行为的,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迅速维护您的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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